显锋律师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怎么判的?
资料来源:
作者:
郑显锋律师
发布时间:
2024.11.25
截止2024年11月20日,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了最新的十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案例,发现只有两案被告人判了实刑,其他八案被告人均被判了缓刑。
01
具体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丁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壬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判处缓刑的主要理由有如下七种:
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结合社区调查报告,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三、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予以缓刑考验。
四、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五、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六、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七、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酌情从轻处罚。
判处实刑的理由则是:
一、被告人无视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同时造成债权人财产受损,不宜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故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适用缓刑。
例如,在某案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已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全部执行义务,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判处缓刑。
相反,在另一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向法院缴纳部分执行款项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从犯、家中经济困难、是家中经济支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犯罪情节,不宜区分主从犯,且被告人家庭情况并非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不予采纳。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法院认为其不符合缓刑条件,最终判处实刑。
02
律师提醒
在处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时,建议当事人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认罪并接受处罚。
同时,应尽可能地履行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以显示悔改诚意,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无论遇到什么问题,都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触犯法律。最后,建议当事人咨询或委托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或服务。
03
相关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郑显锋律师
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南省法学会应用法学会研究员,长沙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宣传联络专门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网络作家协会会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曾在人民法院工作7年,担任过审判员、员额法官、副庭长,从事法律职业10余年,办理案件500余件,多篇文章在《湖南审判》等报刊网站发表。
2018年8月至今,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公司、婚姻等诉讼法律业务。
著有法律随笔集书籍:《洞见:一个律师的成长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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