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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锋律师 | 从“恋爱借贷”案看亲密关系金钱纠纷:这些法律要点你不能不知!


资料来源:

作者:

郑显锋律师

发布时间:

2025.04.22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涉及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更是容易引发争议。本文通过一起具体案例,深入分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三大难点问题,并为大家提供一些实务操作的建议。

 

一、案件基本事实概括

 

1、当事人关系

赵某(原告)与李某(被告)曾为恋爱关系。

 

2、款项往来

2013 年 8 月 20 日,赵某通过银行向李某转账 21,900 元。

 

3、原告主张

赵某认为该款项系借款,因为李某当时以“家人生病”为由向其借款,但之后并未偿还。

 

4、被告抗辩

李某则称该款项为恋爱期间的赠与,并非借款。同时,即使认定为借款,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5、诉讼历程

•2014 年赵某曾起诉,但因无法提供李某准确身份信息而撤诉。

•2024 年赵某再次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求。

•李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6、法院认定

•赵某提供转账凭证完成了初步举证。

•李某未能证明款项为赠与。

•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因为李某在一审未提,二审又无新证据。

 

二、本案三大难点问题

 

01 仅有转账凭证时的证明责任分配

 

在本案中,赵某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而李某主张款项为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规则体现了“举证责任转移”的特殊安排。

为此在实务中,在类似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原告初步证明:原告凭借转账凭证,并作出合理说明(如借款事由、双方关系等)即可完成初步举证。

2.被告实质性反证:被告需提供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的证据,如赠与协议、聊天记录等。

3.原告补充举证:在被告提供有效反证后,原告仍需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

 

02 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性质认定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双方曾为恋爱关系,这使得款项性质认定更为复杂。法院在本案中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

1.亲密关系不自动产生赠与推定:不能仅因存在恋爱关系就认定经济往来为赠与。

2.大额款项更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本案 21,900 元在 2013 年属于较大金额,超出一般恋爱日常消费范围。

3.借款事由的合理性考量:李某所称“家人生病”事由具有借款的典型特征。

通过类案比较,在(2023)京 01 民终 1234 号案件中,法院认定恋爱期间多次小额转账(单笔均低于 5000 元)为赠与;而在(2024)粤 01 民终 567 号案件中,单笔 8 万元的转账被认定为借款。

 

03 诉讼时效规则的实务把握

 

李某在二审中提出时效抗辩,但未获支持,这体现了法院对时效问题的审慎态度:

一审未提时效抗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审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提出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延伸思考:亲密关系间借贷的特殊性

 

恋爱、亲友间的资金往来往往介于借贷与赠与之间,法院审查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款项数额与双方经济状况的匹配度

如果款项数额相对于出借方或借款方的经济状况而言较大,那么该款项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反之,如果数额较小且符合双方日常经济交往的习惯,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2、双方关系的亲密程度及持续时间

关系越亲密、持续时间越长,在资金往来时可能越缺乏明确的借贷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赠与,法院会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3、款项用途

如本案中的“家人生病”是否属实,如果借款事由合理且有证据证明款项确实用于该用途,那么认定为借款的可能性较大。

 

4、事后双方对款项性质的沟通情况

如果双方在款项交付后有关于款项性质的沟通,比如明确提及是借款还是赠与,这将对法院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

 

四、对当事人的启示

 

对当事人来说,借贷发生时,如何才能降低风险?

 

01 签订书面协议

 

即使是亲友、恋人间的借款,也应尽量签署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金额、用途、还款期限等。

 

02 保留沟通记录

 

如微信、短信、邮件等,证明款项性质(如对方明确表示“借”或“还”)。

 

03 避免现金交易

 

尽量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并备注“借款”等字样。

 

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和实务难点,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借贷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案例源自(2024)沪 01 民终 19563 号)

 

郑显锋 / 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诉讼、公司、婚姻等

湖南省法学会应用法学会研究员,长沙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宣传联络专门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网络作家协会会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曾在人民法院工作7年,担任过审判员、员额法官、副庭长,从事法律职业10余年,办理案件500余件,多篇文章在《湖南审判》等报刊网站发表。

2018年8月至今,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公司、婚姻等诉讼法律业务。

著有法律随笔集书籍:《洞见:一个律师的成长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