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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锋律师 | 股东资格继承:公司章程无规定时,继承人能否直接继承?


资料来源:

作者:

郑显锋律师

发布时间:

2025.05.14

在现代企业治理中,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复杂。最近,某法院的一起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明确了在章程无特别规定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律立场。

本文将围绕这一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深入探讨股东资格继承的核心问题,并为企业提供合规建议。

 

01

案件背景:股东资格继承引发争议

 

本案涉及一家成立于1992年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股东包括被继承人周某(持股51%)、乐某(持股42%)、沈某(持股5%)和孙某(持股2%)。周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周小某(化名)要求继承其父在A公司的股东资格。  

然而,A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此提出异议,认为:  

1. 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任是合作基础,继承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不能直接成为股东;  

      2. 临时股东会已通过决议,明确继承人仅能继承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双方协商未果,周小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继承权。  

 

02

争议焦点:公司章程与股东意思自治的冲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第一,公司章程未规定时,继承人能否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其他股东通过临时股东会限制继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适用于继承情形?  

1. 公司章程的“沉默”意味着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A公司的章程未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任何限制,因此法院认为,继承人周小某有权依法继承股东资格。  

2. 临时股东会决议能否限制继承?  

其他股东在周某去世后召开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决议限制继承人成为股东。但法院认为:  

该决议未经继承人同意,对其不产生约束力;股东资格继承是法定权利,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否则股东会无权单方面剥夺。  

3. 优先购买权是否适用于继承?  

其他股东主张,继承人若要成为股东,应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法院明确: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股权“转让”情形,而继承属于“法定取得”,不适用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除非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否则其他股东不得以优先购买权对抗继承。  

 

03

法院判决:公司章程的关键作用

 

某法院支持了继承人周小某的诉求,判决其有权继承周某在A公司的全部股权。法院的主要观点包括:

1. 章程无禁止性规定,继承人依法享有股东资格继承权;  

2. 临时股东会决议对继承人不生效,因其未参与且未同意;  

3. 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继承,法律未赋予其他股东此项权利。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继承权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了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

 

04

实务建议:如何平衡“人合性”与继承权?

 

为避免类似纠纷,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公司章程

若公司注重“人合性”,可在章程中明确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条件,例如:继承人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继承人仅能继承财产权益,不取得股东资格。 

2. 签订股东协议  

股东之间可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继承问题的处理方式,例如股东去世后,其股权由其他股东或公司回购;继承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具备经营管理能力)方可成为股东。  

3. 提前规划股权结构  

对于家族企业或核心股东,可通过设立持股平台、信托等方式,避免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减少继承纠纷风险。  

 

05

结语:法律与章程的协同作用

 

本案的判决表明:  

法律是底线:在章程无特别规定时,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章程是工具:企业可通过章程设计,平衡“人合性”需求与法律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未雨绸缪远比事后补救更重要。建议企业在设立或发展初期,即聘请专业律师起草或修订章程,明确股东资格继承规则,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郑显锋 / 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诉讼、公司、婚姻等

湖南省法学会应用法学会研究员,长沙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宣传联络专门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网络作家协会会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曾在人民法院工作7年,担任过审判员、员额法官、副庭长,从事法律职业10余年,办理案件500余件,多篇文章在《湖南审判》等报刊网站发表。

2018年8月至今,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公司、婚姻等诉讼法律业务。

著有法律随笔集书籍:《洞见:一个律师的成长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