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锋律师 | 轻生者跳楼砸伤行人,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资料来源:
作者:
郑显锋律师
发布时间:
2024.09.26
最近,在一商业广场,发生了一出令人痛心的悲剧:一位女性在情绪崩溃的状态下,从一个商业大厦的高层跳下,更不幸的是,她的坠落过程中砸中了一名无辜的行人。这起意外的灾难导致两人死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责任归属的热烈讨论,许多人都在探讨究竟应由谁来为这起不幸的事件负责。
01
通常来说,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维度来看这个问题。
从刑事角度来说,跳楼轻生者通常没有伤害他人故意。除非其有意选择在人群密集区域实施自杀行为,则可能被认为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在此情况下,跳楼者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从民事角度来说,若跳楼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遗产继承人应使用其遗产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在此情况下,继承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若商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文主要说说商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若商场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预防此类事故发生,或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则商场方可能需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02
焦点问题一: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该条款,也即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比如商场卫生间门口湿滑致使顾客摔倒受伤,顾客就提供事后与商场沟通记录、证人证言,也能被认定商场存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高度可能。
(二)证明妨害的法律后果分析。诉讼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基于故意或过失,通过影响证明主体或证明手段,干扰和阻挠诉讼证明活动,使本可能为一方当事人所用的证据,无法或不能以本来面目呈现于法庭,并进而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其行为就构成证明妨碍。比如商场以各种理由不提供现场监控视频。
作为公共场所,商场应审慎维护和保管其监控录像。很多时候只有监控视频才能最有效地证明经营场所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除非确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否则,商场在有监控设施的情况下,不能提供监控视频,导致无法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即使是过失,也应构成证明妨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03
焦点问题二:商场是否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显而易见,商场不可能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更可能涉及的是过失。过失的归责基础在于,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原本有预见的可能,但却因为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具体来说,在安全保障义务的框架下,过失表现为一种不审慎、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应当注意到某种情况或危险,但实际上却没有注意到。然而,根据危险源的自身特点,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有所区分。
对于那些仅仅具有潜在危险或危险程度不高的危险源,通过发出警示或通知,一般情况下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商场发出了警示或通知,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商场中有台阶的地方,设置提示“小心台阶”等警示标志,就可以视为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然而,对于那些已经产生现实危险或危险程度非常高的危险源,仅仅通过警示或通知,显然还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应当采取更为直接和有效的措施来排除危险源,才能认定为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商场地面有坑的情况下,商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将坑填平,而不仅仅是设置一个警示牌。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警示牌的设置在避免损害发生方面也有一定的意义,因此可以认定商场尽到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责任比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商场可以完全免责,因为仅仅设置警示牌并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
04
律师温馨建议:
首先,社会应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人们面临着来自工作、家庭、经济等多方面的压力,而这些压力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出口进行释放。
其次,商业广场、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作为人们日常活动的聚集地,其安全管理措施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落实。管理者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保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如高楼边缘、陡峭楼梯等,应该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再次,我们还需要思考如何构建一个更加包容和理解的社会环境。在面对他人的情绪波动或异常行为时,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尽量以同情和关爱的态度去理解和帮助他们,而不是冷漠地旁观或指责。
最后,在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时,我们应该保持乐观的心态,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选择逃避或放弃。

郑显锋律师
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南省法学会应用法学会研究员,长沙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宣传联络专门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网络作家协会会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曾在人民法院工作7年,担任过审判员、员额法官、副庭长,从事法律职业10余年,办理案件500余件,多篇文章在《湖南审判》等报刊网站发表。
2018年8月至今,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公司、婚姻等诉讼法律业务。
著有法律随笔集书籍:《洞见:一个律师的成长之道》。
推荐动态
2026-07-02
2026-07-02
2026-06-09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