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凭借极强的社交性、游戏性和趣味性,剧本杀逐步成为时下年轻人喜爱的社交游戏。巨大的“剧本杀”行业背后,频发各类侵权盗版现象。2022年4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推出知识产权保护系列典型案例:国内“剧本杀”维权第一案——《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该案法官明确,剧本杀剧本的创作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剧本杀”行业目前发展阶段,“剧本杀”版权侵权现象频发,这不仅会损害剧本创作者的利益,也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本文试图循着本案的分析思路,总结常见的“剧本杀”侵权方式。
01“剧本杀”卖家侵权
“剧本杀”卖家侵权主要是指卖家印刷“剧本杀”剧本进行出售或购买“剧本杀”剧本后自行打印制作实体本进行出售。该种侵权形式是卖家以向买家提供剧本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的受《著作权法》控制的复制行为,该复制行为形成了剧本的新的复制件,因此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
另外,即使卖家未将“剧本杀”电子本打印制作纸质实体本,而是将剧本电子本储存于电子介质后向买家提供,此种情况下也构成复制行为,经营者也侵犯复制权。如果卖家将剧本电子本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给买家,经营者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02“剧本杀”作者侵权
现下“剧本杀”作者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分别为未经许可使用、剽窃或改编他人的作品。其中,“剧本杀”作者的未经许可使用行为是指剧本作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作为剧本素材,例如作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插画作品用作剧本角色配图。
剧本作者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不仅包括剽窃他人创作的剧本的行为,也包括剽窃他人的影视、小说、游戏等作品的行为。剧本作者的改编行为不仅包括未经许可改编他人创作的剧本的行为,也包括未经许可改编他人的影视、小说、游戏等作品的行为。
如有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剧本改编为英文版本,将侵犯权利人的改编权。
03“剧本杀”游戏经营者侵权
“剧本杀”游戏经营者所使用的盗版剧本很多是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存储在网盘中的电子版内容。“剧本杀”游戏经营者在购买电子版后,会将电子版内容打印成册供客户使用,这一过程便是典型的“以印刷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即构成对权利人复制权的侵犯。
另外,若“剧本杀”游戏经营者在使用盗版剧本时隐去作者姓名或改动主要内容,则可能侵权权利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或改编权。若“剧本杀”游戏经营者明知所购买的剧本是盗版还用于经营活动中,还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使用盗版剧本的“剧本杀”游戏经营者有可能会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同时也可能侵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
总之,“剧本杀”虽然是一种新兴的社交游戏,但并不意味着其是著作权保护的荒野。建议“剧本杀”从业者们提高版权意识,尊重版权,合理使用。只有版权得到有力保护,创作者才会更有动力,“剧本杀”行业的发展才能进入良性循环,并获得长足发展。
♥ 作者简介
彭祯奇律师
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成员。律师,专利代理师,湘潭大学民商法知识产权方向硕士&湘潭大学理学学士,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擅长专利挖掘、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分析、知识产权诉讼。
Copyright(c)2019 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黄兴中路87号万代大酒店15楼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 长沙 湘ICP备20001968号-1 此网站已支持ipv6访问 五湖律师.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