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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这场商标侵权纠纷被判5倍惩罚性赔偿?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五湖品宣中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4-21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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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为何这场商标侵权纠纷被判5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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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湖南省高院向社会公布了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该案二审判决认定商标侵权人恶意侵权、情节极其严重的基础上,对侵权人适用顶格的5倍惩罚性赔偿,引发业内广泛关注与热议。

“长生露”商标属于谁?

案情

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 “长生露”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

该公司将商标许可其关联公司湖南长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生产并销售“长生露”营养补充饮品。

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开办者韩某、李某为湖南长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办公室主任。

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申请注册了“汇泽长生露”等多个商标,并将“汇泽长生露”“长生肽”商标使用在相同的商品即营养补充剂上;还开办网店同时销售“长生露”和“长生肽”等商品,并将“长生露”商品以低价倾销。

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制止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裁判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构成混淆和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赔偿额的确定上,因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且其成立公司,盗用产品制作工艺,系以侵权为业,属于侵权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本案赔偿额为60万元,并支持了25万元的合理维权开支。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

补偿是补偿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惩罚是使侵权人承担其加害行为的不利后果,提高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代价。

威慑是预防侵权,阻止他人在未来做出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当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情节严重”就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上存在“故意”具体来说,即侵权人明知他人在某商品或服务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却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即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的“情节严重”,主要根据侵权人的侵权方式、侵权结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行为人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地域、侵权次数、侵权手段、后果以及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

本案中,从故意来看,被告公司的创办人为原告公司的高管,被告公司成立后,生产与原告公司相同的商品,注册近似商标,还开办网店同时销售“长生露”和“长生肽”等商品。因此被告是在明知原告权利商标的情况下,仍故意模仿、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可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本案中,从情节严重来看,被告公司从其公司开办、经营内容、商标注册、商品宣传等多方面实施了侵权行为,如在其在开办的网络店铺中,故意以低价倾销原告商品“长生露”,在经营过程中意图明显地抢注多个与原告商标近似商标等,因此综合来看可以认定其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故本案法院结合被告的恶意侵权程度和侵权情节,对被告适违法所得的5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条件的审查、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也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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