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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汇丨平台传播侵害他人署名权的作品构成侵权吗?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彭祯奇律师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7-13 17:0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知产汇丨平台传播侵害他人署名权的作品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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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其要义在于赋予作者通过署名来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以彰显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联系。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劳动的结晶,因此应当通过表明作者的身份,真实地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关系,应当通过法律来保障。正是通过署名权的公示作用,作者才能通过建立公众体验与作者人格间的紧密联系,获得人格尊严。

平台是指没有参与涉案作品的制作,仅是实施了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的主体。如果该涉案作品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那么涉案作品的传播平台是否侵犯涉案作品作者的署名权呢?

 

案情简介:刘某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涉案视频系A公司制作,该涉案视频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但未予署名,B公司再将A公司制作并已经播出的该涉案视频进行传播。刘某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害,遂状告A公司及B公司侵权其署名权。

法院裁判观点:B公司是通过传播视频的方式实现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其本身并未就摄影作品进行直接使用,并未就视频内容进行重新的剪辑编排。因此,B公司涉案行为仅是对既有视频的单纯传播行为,其未对摄影作品进行单独使用,亦无法在传播视频中就摄影作品进行署名。同时,B公司传播的视频是A公司制作并在电视台已经播出的电视节目,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涉案视频中使用的摄影作品存在侵权或侵权的可能性。作品一旦经过使用被制作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后,对该类作品的后续平台,在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传播的作品存在侵害署名权的情况下,不应当让其基于自身单纯的传播行为而承担因他人侵害署名权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否则,将使得后续的传播行为动辄得咎,限制了作品的传播。因此,B公司对涉案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未落入刘某对涉案摄影摄影作品的署名权保护范围,B公司不应承担侵害署名权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中,法院认为B公司的单纯传播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署名权。笔者结合该案,总结了以下平台涉嫌构成署名权侵权的情形。

(1)如果平台对其传播的侵害了他人署名权的视频有进行重新剪辑编排,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就他人作品进行直接使用,此种情况一般认定为侵害署名权。

(2)平台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传播的视频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仍传播该作品,一般认定为侵害署名权。

现有判决大多从保护作品传播角度出发,认定平台如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传播的作品侵害了他人署名权,则不构成侵权。但身处互联网时代,平台已成为作品传播的主要途径,如未对传播作品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平台将扩大割裂作品和作者之间关系这一行为的传播范围,损害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

 

作者简介

彭祯奇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湘潭大学民商法知识产权方向硕士&湘潭大学理学学士(化学),曾就职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擅长专利挖掘、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分析、知识产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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