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万能的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可能违法,了解一下?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五湖品宣中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1-06 17:1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在微信朋友圈卖烟花爆竹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微普法|@万能的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可能违法,了解一下?
【概要描述】在微信朋友圈卖烟花爆竹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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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是个神奇的地方,里面包含的大千世界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它做不到的。春节临近,万能的朋友圈甚至还出现了烟花爆竹的售卖信息。
相对优惠的价格,送货上门的便利,似乎与朋友圈出现的其他商品广告没什么两样。可是,这样卖烟花爆竹靠不靠谱,合不合法呢?
【小湖说法】
在微信朋友圈卖烟花爆竹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具有一定危险性,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均实行专营专控的严格管理,不允许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小红书等途径进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都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定位】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规定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七条规定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三十六条规定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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