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imgboxbg
资讯分类

显锋律师|轮流抚养——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新思路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郑显锋律师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9-08 18:3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显锋律师第九期,以长沙中院发布的一则变更抚养权纠纷典型案例说起……

显锋律师|轮流抚养——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新思路

【概要描述】显锋律师第九期,以长沙中院发布的一则变更抚养权纠纷典型案例说起……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郑显锋律师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9-08 18:36
  • 访问量:
详情

在长沙中院发布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中,一则变更抚养权纠纷典型案例引发了郑显锋律师关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思考。显锋律师第九期,以长沙中院发布的一则变更抚养权纠纷典型案例说起……

 

01

律师说法

 

1、案例思考

 

目前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大多是采取子女由父或母一方单独抚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行使探望权的单亲直接抚养模式。

 

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看,其健康成长,既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保障,也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精神关爱,单亲抚养人为割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必然带来或多或少的不利影响。与此同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面临断舍离之苦,不少离婚的当事人重新起诉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原因就是不能忍受与孩子长期分离的生活。

 

本人办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为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例不在少数。许多当事人不惜花费大量精力去寻找自己更有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哪怕其寻来的证据并没有证明力可言,但也丝毫不影响其天马行空的论证。

 

2、轮流抚养的好处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均要求抚养子女的,通过居间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是一项有益探索和尝试。轮流抚养至少有两个好处:

 

1、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都可以亲密接触,降低离婚对孩子的不良影响。

 

2、能够有效缓解父母之间的紧张关系,免于争夺抚养权,离婚父母双方都可以与子女进行充分的接触,有利于亲权的充分实现。

 

在离婚双方都争取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灵活调整抚养权的方式方法,可缓解离婚双方矛盾,有助于未成年子女形成良好的人格。

 

我国《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原则是: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虑,这也是贯彻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以“子女最大利益”为指导原则,将“子女健康成长利益”置于父母权利本位思想之上。如果离婚双方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轮流抚养协议,并能自觉履行,既能最大限度地维系与子女的感情联系,也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从而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3、实践参考

 

实践中,要判断何种抚养方式符合未成年最大利益原则,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的年龄、健康情况、生活环境、教育环境、父母的收入情况、父母双方的关系、权利保障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比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原则上应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不宜采用轮流抚养方式;轮流抚养的子女年龄在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八周岁以上应征询子女意见;轮流抚养的周期一般以一年为宜,如子女已入学,最好以一个学期作为一个轮流周期,以便于子女的学习与生活。

 

02

律师评语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最重要的一环,无论父爱还是母爱,对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三观都至关重要。现实生活中,双方离婚时往往因“争养”子女引发较多纠纷。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有利于孩子人格、情感方面的健康成长;也能满足父母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意愿,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父母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实践中,部分父母争夺抚养权时态度十分坚决,各种表态发誓,然而转身就把“一切围绕孩子的学习生活”等豪言抛在脑后了。特别是在轮流抚养孩子时,务必在两个方面有保证,方能使孩子健康成长。

 

第一,经济条件、身体状态。抚养孩子必然涉及到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系列费用的支出,那么就要力争自己收入情况、身体状态良好,避免出现传染病等不适宜抚养孩子的疾病。

 

第二,思想品质、生活习惯。抚养孩子,意味着与孩子共同生活,那么抚养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习惯就十分重要,因为抚养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习惯,会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需要远离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赌博等等。

 

03

法律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郑显锋律师

 

毕业于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南省网络作家协会会员。

曾在人民法院工作7年,担任过审判员、员额法官、副庭长,参与审理案件几百余起,多篇文章在《湖南审判》等报刊网站发表。

2018年8月至今,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处理民商事诉讼等领域法律工作。

现已公开出版发行法律随笔集书籍:《洞见:一个律师的成长之道》。

Copyright(c)2019 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黄兴中路87号万代大酒店15楼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 长沙 湘ICP备20001968号-1  此网站已支持ipv6访问                  五湖律师.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