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湖普法 | 孩子参加夏令营受伤了怎么办?该向谁索赔?
资料来源:
作者:
湖南省示范律所
发布时间:
2024.07.18
进入暑假,很多家长通过选择游学夏令营的方式,让孩子开眼界、长见识,锻炼综合能力。夏令营固然好处多多,但小孩进入陌生的环境,面对新认识的老师和伙伴,难免出现一些小问题。
有些家长们也会关心一个问题:如果孩子在夏令营中受伤了怎么办?该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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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湖说法
首先,家长要明确夏令营的主体性质。有些游学夏令营是有合法资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那么该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看护的职责,若孩子在夏令营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该教育机构没有尽到上述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有些游学夏令营是由旅游公司组织,名为夏令营,实际为旅游产品。这种情况下,家长可以在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包含“活动期间由该旅游公司负责保障孩子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条款,以保障孩子的权益。
建议低龄化儿童家长在选择夏令营时应该更加谨慎,选择证照齐全、人员专业、设施安全的正规机构,不要仅凭照片和视频而轻信广告宣传。其次,在参加夏令营前,家长应嘱咐孩子,不要追跑打闹,听从老师指挥。若自身遭到伤害,要第一时间报告老师和家长,将损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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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