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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湖普法|消费维权时,必须由消费者举证吗?


资料来源:

作者:

长沙市优秀律所

发布时间:

2024.03.14

马上又要到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在好奇又会有哪些品牌将在315晚会上被点名之外,大部分普通消费者还会关心一个问题:当消费纠纷发生的时候,必须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提供维权证据吗?

 

01

小湖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

 

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因此,针对机动车、家电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提起诉讼后,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来‘自证清白’。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对生产者来说,只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消费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时,无须证明生产者对产品致损具有过错。

 

产品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消费者就不用证明侵权方存在过错,只要其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这是法律对受害者的一种特殊保护,同时也可以提示并强化生产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屏障。

 

但是,无过错原则虽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但不代表消费者作为原告主张产品责任时没有任何举证责任,消费者仍需就自己按规则使用产品,以及损害事实等进行举证说明。

 

在此提醒消费者注意三点: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

 

2.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3.上述规则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后,不再适用。因此消费者接受机动车、家电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过程中,遇到涉嫌质量问题的情况要尽早维权,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法条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瑕疵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