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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湖普法|被邻居噪声折磨该如何维权?


资料来源:

作者:

长沙市优秀律所

发布时间:

2024.01.05

一女子因楼上小孩玩闹噪音过大,影响了自己的日常生活,沟通无果后用音响顶住天花板反击。该女士称,楼上两个小孩在家来回跑动,产生的噪音使她心脏不适。该女子与楼上家长交涉后,对方不但没改反而变本加厉。因此,该女子采取“以暴制暴”的方法,在楼上吵闹的时候,会用音响播放音乐,将音量调到最大,通过噪音对楼上进行提示……

 

相信不少人都遇到过邻居噪音扰民的情况,如果与邻居协商无果,相比“以暴制暴”的解决方法,有没有什么更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呢?

 

01

小湖说法

 

首先,必须说明,“以暴制暴”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之规定,每个人都有责任与义务通过自己的文明行为,共同维护生活与工作环境的舒适安宁。 

 

此外,物业同样具有维护小区秩序的义务。如果与邻居协商无果,则可以向物业投诉,让其出面调解。

 

同时,居民还可以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等组织投诉,或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予以调解。派出所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情节轻重程度对相关行为予以处罚。

 

当然,噪声达到国家法定标准的,居民也可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或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将生活安宁权纳入了民法的保护。居民可以直接依据生活安宁权来维权,要求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责任。

 

02

法条定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