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当“收件人”没有收到快递,该由谁来担责?
资料来源:
作者:
长沙市优秀律所
发布时间:
2023.11.23
“双十一”的购物狂欢已经结束,有的“尾款人”已经变成了忙碌的“收件人”,但有些人的快递可能永远无法收到。
所以……如果快递在运输途中丢失,或者因为快递小哥擅自放在代收点导致快递丢失,产生纠纷应该由谁来担责?
01
小湖说法
如果快递在运输途中丢失或被冒领,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经营者向快递公司交付网购商品快递后,快递公司基于自身过错,如未妥善保管致快递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等,造成快递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快递小哥擅放代收点导致包裹丢失,也应由快递公司担责。即便不能当面验收,在放置快递柜或代收点前,也应该获得收件人许可,否则属于违规行为。
02
法条定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条第一款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