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汇|“我侵犯了我自己的版权”?视觉中国陷版权舆论风暴
资料来源:
作者:
彭祯奇
发布时间:
2023.08.29
日前,“自己拍的照片被视觉中国告侵权”事件登上微博热搜第一, 围绕“授权身份”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今天,我们邀请到五湖律所知识产权律师彭祯奇谈谈她关于这场维权风波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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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5日,一位名为“Jeff的星空之旅”的摄影师博主在社交平台发文称“真的是离谱了!今天收到了视觉中国打来的电话,说我的公众号侵权使用了他们173张照片,还要赔偿他们8万多元!而当我打开内容一看,这些所谓的“侵权照片”竟是我自己拍摄的作品,我的这些作品从未和视觉中国进行合作,也没有传过他们图库,怎么成了视觉中国所有的版权???还要我赔偿损失”,发文内容如下:

随后,视觉中国回应称“经初步核实,涉事图片系该摄影师授权图片库Stocktrek Images进行销售,Stocktrek 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 Images销售。视觉中国作为Getty 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涉案图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

8月16日,“Jeff的星空之旅”转发并否认了视觉中国的回应内容“视觉中国无权销售我的作品,也没有我作品的任何版权,Getty也无权将我的作品再次转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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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同时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结合“Jeff的星空之旅”的发文和视觉中国的回应内容,笔者认为,视觉中国是否就该173张摄影作品有维权基础主要需查明以下事实:
第一,视觉中国是否获得了173张照片的使用权?
从摄影师“Jeff的星空之旅”的发文内容看,摄影师“Jeff的星空之旅”是本事件涉及的173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且其许可了Stocktrek Images使用该173张摄影作品。但关于视觉中国是否获得了这173张摄影作品的使用权,“Jeff的星空之旅”与视觉中国却各执一词:“Jeff的星空之旅”称“视觉中国无权销售我的作品,也没有我作品的任何版权,Getty也无权将我的作品再次转授”,而视觉中国却称“涉事图片系该摄影师授权图片库Stocktrek Images进行销售,Stocktrek 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 Images销售。视觉中国作为Getty 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
因此,需要查清视觉中国是否真的通过Stocktrek Images和Getty Images获得了173张摄影作品的使用权,如果没有,视觉中国的维权基础自然荡然无存。
第二,Stocktrek Images是否被允许转许可?
先不论视觉中国是否通过转许可的方式获得了173张摄影作品的使用权,我们先来探讨Stocktrek Images是否有转许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就是说,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能再向外授权。如果在摄影师没有允许Stocktrek Images转许可的情况下,即使视觉中国真的通过转许可的方式获得了涉案173张摄影作品的使用权,该173张摄影作品的摄影师也可以尝试通过主张Stocktrek Images的授权行为无效,以使视觉中国的维权失去权利基础。
第三,如果视觉中国获得了许可,其获得的许可方式是什么?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由于许可方式的不同,被许可人的诉权会有所差别。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其作品的民事法律行为,许可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作品以及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但是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在约定许可期内自己也无权行使相关权利,更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其中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诉讼主体的身份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著作权人共同提起维权诉讼,也可以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提起维权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
从本案事实来看,视觉中国指责“Jeff的星空之旅”公众号侵权使用了其173张照片,因此视觉中国获得的不太可能是独占许可,其许可方式存在争议,而从“Jeff的星空之旅”的发文内容来看,视觉中国是不可能获得摄影师授予的诉权。因此,本次事件中,视觉中国要维权,还需要证明其具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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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视觉中国如要向涉案173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进行维权,还需要调查清楚上述三个问题,否则其授权链条是不清晰的,而不是其所说的“视觉中国作为Getty 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涉案图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那样简单。
当前,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推进,关于知识产权的诉讼纠纷越来越多,尤其著作权维权案件数量飙升,著作权商业维权现象也愈演愈烈。对于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模式,一方面,我们并不否认商业维权通常意义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商业维权也应当保持合法正当的边界范围,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和增加当事人诉累。笔者强烈建议著作权人或相关机构在维权前认真审视权利基础和权利链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建议版权内容使用者提高版权意识,尊重版权,促进版权创作与保护的良性循环。

彭祯奇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湘潭大学民商法知识产权方向硕士&湘潭大学理学学士(化学),曾就职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擅长专利挖掘、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分析、知识产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