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
持续更新五湖最新动态

显锋律师|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资料来源:

作者:

郑显锋律师

发布时间:

2023.08.04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对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哪些是个人所有,作了详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到某些财产,还是会在性质认定方面产生争议,即对“到底是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产生截然不同的认识,而这往往会成为案件中的焦点。

 

01

案例简介

 

2017年,王某以5万元购得一幅画(画作人小有名气);2018年,王某与宋某结婚;2020年底,王某将画售卖(卖得9万元),获利4万元。2022年,王某与宋某因感情破裂,协商离婚,对其他问题均无异议,唯独对4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各执一词。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一方的个人投资本金部分还是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婚后产生的收益就是共同所有了。

 

似乎规定得很明确,应该不会产生什么争议,但是适用到个案,却争议不断。

 

02

概念认识与区分

 

首先从概念上,什么是"收益"就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收益"的认识就不一致,如房子在婚后的增值算不算"收益"?一方婚前的股权,在婚后的增值算不算"收益"?对此,《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进行了解释,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是个人财产。

 

但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的区分也没那么容易。通常来说,投资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自然增值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量,此过程排除夫妻一方或双方人为因素对财产价值产生的影响。即财产增值的原因纯属外在的市场因素造成,非主观意愿所能控制。

 

以房屋为例,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增值利益完全来自市场行情变化,与个人的劳务付出、投资管理等没有什么关系,属于"自然增值"。因此,也就不是"收益",应为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

 

03

法律适用问题

 

尽管如此,在具体案件中,"收益"的认定有可能还是会成为争议焦点。

 

以本案为例,在该案中,一方用自己的婚前存款买画,婚后将其卖掉获利;一方主张画是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因为付款全部来自其个人婚前的存款,画作也应该属于购买方个人所有;另一方主张获利部分应认定为"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故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故法律适用问题成为本案的焦点。

 

本案中,王某除了购买该幅画,还购买了好几种价值不菲的文玩用品。笔者认为,结合该情形,应视为一种"投资",因此获利部分也应认为是"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其实,关于该获利部分到底是属于"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收益"始终是有争议的,认识不同,事实不同,可能导致的认定也不同。在实践中,看起来十分清楚的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时也可能会有争议。

 

法律专业问题向来不能只看表象,它是复杂的、具体的,需要层层抽丝,很多法律规定具原则性,在法律的适用上,永远都会存在"争议",这也是律师存在的意义之一。

 

郑显锋律师

 

毕业于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南省网络作家协会会员。

曾在人民法院工作7年,担任过审判员、员额法官、副庭长,参与审理案件几百余起,多篇文章在《湖南审判》等报刊网站发表。

2018年8月至今,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处理民商事诉讼等领域法律工作。

现已公开出版发行法律随笔集书籍:《洞见:一个律师的成长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