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姚艳律师代理案件被列为2022年湖南高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第一案
资料来源:
作者:
姚艳律师
发布时间:
2023.04.18
2023年4月14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2022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了5个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位列第一案的便是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姚艳律师代理的“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01
案例详情
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长生露”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该公司将商标许可其关联公司湖南长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生产并销售“长生露”营养补充饮品。
被告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申请注册了“汇泽长生露”等多个商标,并将“汇泽长生露”“长生肽”商标使用在相同的商品即营养补充剂上,还开办网店同时销售“长生露”和“长生肽”等商品,并将“长生露”商品以低价倾销。被告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韩某、法定代表人李某曾任原告关联公司湖南长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办公室主任职务,被告成立时韩某和李某仍在湖南长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职,且被告的主营业务为制造和销售被诉产品。
综上,本案承办律师姚艳主张被告恶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侵权情节严重,请求法院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了姚艳律师的代理意见,对被告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被告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案件点评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再加罚赔偿金。“惩罚”使加害人赔偿远高于实际损失的数额,以实现惩戒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效果。惩罚性赔偿数额一般远高于实际损失,这对于加害方来说,使其意识到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惩罚性赔偿主要是考虑侵权情节的严重性和后果的严重度,不仅是弥补受害方损失,而且是一种纠错手段。但惩戒也要注意尺度,惩罚的目的是为了让加害方之后不再实施此种行为,并不是让其遭受巨大的损失或破产。
惩罚性赔偿制度贯穿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中都加入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姚艳律师在充分论证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同时,进一步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相结合,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使法院采纳了惩罚性赔偿的代理意见并对被告适用了5倍的惩罚性赔偿,获得了理想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成就了典型案例,对国内类似案件的办理起到了参考和借鉴作用。
姚艳律师
湘潭大学法学学士,知识产权方向法律硕士,律师、专利代理师,曾就职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与涉外商事审判庭,现任湖南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沙市芙蓉区科技局法律顾问。
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服务过的政府、企业包括: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天心区科技局、芙蓉区科技局、阿里、腾讯、拼多多、蓝思科技、宇环数控、星邦重工、五新隧装、孝文电子、长康、毛家、东亚机械、常德烟机、富丽真金、千金药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