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资料来源:
作者:
五湖品宣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2.09
进入开学季,许多家长们欣喜于家里的“神兽”终于“归笼”了,但也有不少家长担忧活泼好动的孩子成为校园人身损害事件的主角。
如果孩子在学校中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小湖说法】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下,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民法典》按照被侵权人行为能力、损害原因力的不同,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作了不同的规定。
我国法律在规定教育机构责任时,明确将教育机构职责限定于“教育、管理”,在多数损害情形下,教育机构是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从概念分析的角度出发,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家长而言,更需明确的是,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全民的共同努力。
【法条定位】
《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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