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汇丨微信公众号运营者, 你陷入了这些版权误区吗?
资料来源:
作者:
彭祯奇律师
发布时间:
2022.11.29
微信公众平台,是给个人、企业和组织提供业务服务与用户管理能力的全新服务平台。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迅速崛起为重要的信息传播和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注册简单,使用便捷,内容具有多样性,但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近年来,北京全景视觉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起诉全国各地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笔者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搜集和归纳,总结现阶段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存在的著作权误区,以期为微信公众号素材的使用提供指引。

误区一
未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
可知,著作权侵权并不以营利为要件来判定是否侵害著作权,而以使用他人作品时是否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有无支付相应报酬为标准。因此,即使微信公众号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也具有侵权风险。

误区二
使用他人作品时间超过3年,已过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一般而言,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会以权利人进行侵权取证的时间起算。另外,如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即使权利人知道侵权行为但超过三年未起诉的,侵权人维权也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误区三
无需对迁移公众号原主体的侵权行为担责
微信公众号迁移变更主体,需要签署《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载明:原公众号对其发布的群发文章、素材库(包含图片、语音、视频、图文消息)所承担的所有责任,由目标公众号继续承担。另外,即使公众号现主体与公众号原主体之间另有约定,权利人也会主张该约定是公众号现主体与原主体二者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接手迁移的微信公众号,不能避免因为原公众号主体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诉讼风险。
建议“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们提高版权意识,加强公众号使用内容的审核,尊重版权,尊重原创,如确需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要提前取得作者的授权并支付相应费用,避免卷入侵权纠纷。


彭祯奇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湘潭大学民商法知识产权方向硕士&湘潭大学理学学士(化学),曾就职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擅长专利挖掘、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分析、知识产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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