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工伤低于法定标准,签了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资料来源:
作者:
五湖工伤团队
发布时间:
2022.11.08
工伤低于法定标准,签了赔偿协议是否有效?五湖律所工伤团队在2021年接到了这个案子,并顺利帮助当事人拿到了超过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款项。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师傅在浏阳一个工地上受伤。2020年12月,王师傅与公司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赔偿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包括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等所有费用,且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约定,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公平合理,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协议签订后,王师傅多次催促公司支付赔偿款,但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经过了一年多其也未拿到协议约定的所有赔偿款项。
2021年9月,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师傅为工伤九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其工伤赔偿金远远不止10万元。

本案的争议难点在于:王师傅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五湖律所工伤团队的吕律师、贺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情和相关证据,制定了诉讼方案,最终为王师傅争取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望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师傅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不予认可。最终裁决,公司还需向王师傅另行支付8万余元。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可能会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更多的赔偿。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不属于因欺诈、胁迪、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
本案中申请人伤残等级为九级,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本案中申请人陈述,涉案项目缴纳了工伤保险,公司方的相应负责人已经在人社局报销了10万余元,而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的各项赔偿费用为9万余元,低于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且显著低于申请人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本案是在工伤认定作出之前就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劳动者主张该协议无效的,可以认定该协议无效;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后,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可予支持。”

【司法实践参考意见】
工伤赔偿主要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损害的救治权以及职工的病情稳定和确定伤残等级后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权。从款项性质上属于对劳动者工伤事故损害的赔偿和补偿。在规范价值的优先次序上,与合同自由应当处于同一位阶。但是,由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蕴含着对劳动者健康权保护,在审查认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其认定标准应当有别于其他款项,应当适当从宽认定。特别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显失公平" 标准的把握。有些地方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对于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19条第2款关于*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的规定,确定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认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上述司法实务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实现单一的客观判断标准具有参考性。不过,除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以外其他性质款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严格审查认定,以促进诚实信用协商化解纠纷。(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贺洪钧律师
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工伤团队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过大量的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提供专业、严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吕飞宇律师
湖南邵阳人,毕业于湖南警察学院法学系,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三年,工作勤勉尽责,擅长于做物业纠纷、交通事故及工伤案件。特别是在办理工伤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能急劳动者所急,想劳动者所想,为许多的工伤农民工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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