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他人介绍投资平台涉传销,15万本金打水漂,何金屏律师如何力挽狂澜?
资料来源:
作者:
何金屏律师
发布时间:
2025.03.13
在投资理财的领域中,人们往往怀揣着资产增值的美好愿景。但现实里投资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今天,我们借助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何金屏律师代理的一起关于投资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深入剖析其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是朋友关系。2022年初,李某向张某介绍境外公司项目“TR外汇平台”,声称投资该项目能够获取收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经过口头协商,张某在李某的指引下进行账号注册以及虚拟币购买。
2022年1月,张某依照李某的要求,分批次向李某指定的自己及他人账户汇款,总计20万元。李某承诺向张某出具投资本金损失均由其承担的承诺书,并于2022年3月出具了《声明承诺》,明确表示若张某投资的20 万元本金出现任何损失,将由李某承担。
起初,李某也会按月向原告支付不同金额的平台收益。
但好景不长,几个月后,李某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投资收益的支付。张某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李某返还了2万元本金,剩余本金却一直未归还。此时李某也承认投资项目已超一年没有盈利且无力还款。而在2023年10月,“TR 外汇平台”因涉嫌传销被公安立案侦查。
面对这一复杂的投资纠纷,张某决定委托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何金屏律师代理此案。何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且细致的工作。
她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多次与张某沟通,梳理整个投资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证据线索,从而确定本案难点在于,案涉投资平台已经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传销组织,存在因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而驳回的风险,而且投资款并非均转入被告银行卡,还在被告要求下,转到被告上线的银行账户。
但经过何律师的认真研判,认为原告属于未发展下线的“真正受害人”,并从财产损害赔偿和独立的保证责任方面入手,从而帮助原告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从“上线”那里拿回了全部投资本金,避免了因涉及传销被驳回和追加其他上线作被告的周折。
同时,本案在立案后,何律师迅速为当事人进行诉中保全,成功查到了对方的房产,并对其微信账户予以冻结,一审结束后被告还提起二审,后因为被保全房产,被告撤回上诉并立刻支付了判决金额。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被告李某出具的《声明承诺》中的事前保底条款,不合理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由于涉案“TR外汇平台”涉嫌传销,原告张某委托被告李某在该平台上的投资行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合考虑被告李某已支付的收益及还款 20,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最终判决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剩余全部投资款。
三、律师评析
1.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认定
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从整个交易过程来看,原告是在被告指示下完成账号注册、虚拟币购买,后续交易行为的各个环节也都由被告掌控和告知,交易收益也是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这种实际行为符合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特征,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这提醒我们,在进行投资理财时,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实际的交易行为也可能构成合同关系,各方应谨慎行事。
2.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
被告出具的《声明》中承诺本金损失由其承担,这属于事前保底条款。在金融市场中,投资本身就伴随着风险,这种保底条款不合理地分配了投资风险,容易诱导投资者误判或漠视投资风险,进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因此,法院认定该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条款。投资者在签订委托理财相关协议时,对于此类保底条款要保持警惕,不能仅仅因为有保底承诺就盲目投资。
3.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
由于涉案平台涉嫌刑事犯罪,导致原告委托被告在该平台上的投资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在本案中,被告需要返还原告投资款,但要扣除已支付的收益和还款。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投资风险应有足够认知,在整个投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未得到法院支持。这警示投资者在参与投资活动时,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不能盲目跟风,对于投资风险要有清晰的判断和承担能力。
总之,投资理财需谨慎,在进行任何投资活动前,都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签订规范的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何金屏(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
执业领域: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等相关非诉业务,公司股东/股权纠纷、商标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以及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刑事控告。
法律硕士,现任长沙市律师协会资本证券委员会主任助理,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企业班级导师,并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加入长沙市律协优化营商环境公益服务队伍,在为社区居委会服务期间获评“优秀公益普法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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