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湖说法 | 物业侵权致车辆贬值,如何精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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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3.14
【导言】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中,因侵权产生的车辆未来在交易市场上贬值的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支持的标准是多少,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实务中对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尚存在争议。
本文将以判例形式,讨论私家车在交通事故以外受损后,车辆贬值损失如何得到法院支持的考察要点和法律建议。
一、司法判例
案例1. 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案号:(2022)京民申7106号
裁判日期:2022年12月30日
裁判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金某损失的范围及具体金额问题。1.车辆贬值损失。事故车辆维修后虽可正常使用,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均会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这种损失是由于事故直接造成的,故,原审法院支持合理车辆贬值损失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一审程序中,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了鉴定,某公司虽不认可鉴定意见,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反驳,故,原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定的车辆贬值损失,亦无不当。2.车内物品损失。结合金某提交的现场照片以及洗衣单等证据,可以认定该项损失与本次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对金某主张的相关损失的合理部分,应当依法支持。3.车辆保管费,结合现有证据和本案案情,原审法院认定某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车辆保管费用数额,具有事实根据。4.交通费,系本次事件发生后金某为处理事故、修理车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的交通费数额并无不妥。
案例2. 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龙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案号:(2020)京02民终2927号
裁判日期:2020年4月28日
裁判要旨:张某登记购买涉案车辆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本案事发时系2019年9月9日。张某车辆购置刚满半年,行驶里程仅为6232.5公里,车辆确属较新,但遭遇此次坠物砸损车辆事件,造成该车身大面积喷漆和玻璃大面积更换,发动机罩及相关配件亦进行更换,北京鲁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该车辆的贬损价约为52000元。基于以上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车辆的购买年限、行驶里程、车辆的受损及修复程度,并参照评估报告,认定本次事件造成涉案车辆价值贬值,由某物业公司赔偿张某的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有据。某物业公司上诉称张某受损车辆实属可修复外观损坏、可替换性物件损坏等不应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 张某与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案号:(2023)甘0103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2023年7月13日
裁判要旨: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事发时受损车辆为仅使用16个月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某某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案涉车辆的车顶侧围车门A柱天窗玻璃及内饰均由于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更换部件46余项,可见多处换件拆装,修复后整修部位和外漆表面可见明显的事故修复痕迹。修复后车辆虽然达到使用要求,但因受维修工艺、配件质量影响,很难达到原装配质量,致使其使用寿命、驾驶操控性、密封性、舒适型性能下降,车辆的整体技术指标已经难以达到事故前的状态。该车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与同类型无事故车辆相比,市场评价明显降低,交易价格相差较大,认定案涉车辆于2023年2月25日被砸事故造成的市场贬值为33222元。被告对评估结论持异议,但是未能举证证明评估结论存在无效情形,经本院释明后亦不申请重新评估,视为放弃权利,故本院对该评估结论予以采纳。综上,案涉车辆贬值损失为33222元,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考察要点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已经明确:对车辆贬值损失应当持审慎态度,只有在少数、极端情形下可予以酌情支持。何种构成少数、极端情形,法院主要持以下观点:
①车辆购买时间较短,以上案例中认定车辆为新车的最长时间为购车后16个月,平均为12个月左右;
②车辆行驶里程较少,以上案例中认定行驶里程较少最短为6232.5公里,法院考察的平均里程数维持在10000公里左右;
③车辆受损程度严重,涉及核心部件的更换和维修,车辆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发生前水平,以新能源车为例,核心元件为车辆动力电池总成等,受损程度需结合维修清单及评估报告确认。
换言之,车辆贬值损失发生的范围限定在购置时间不长、行驶里程不多的“准新车”。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车辆的实际情况,以供法院查明事故对车辆的损害程度。
2.车辆是否予以评估,车辆贬值损失金额是否明确具体
由于涉及车辆交易市场价,当事人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辆予以评估,车辆贬值金额以评估报告的结论为准,因此当事人是否委托或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成为案件的关键节点。
以上案例中,评估的委托方既有当事人也有法院,除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提出有效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外,法院对评估结论基本予以采信。
评估报告相关问题请移步:揭秘评估报告背后:质证要点与法律建议
3.需论证侵权法律关系的各项要件事实成立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侵权行为规定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不同案由下的法律适用路径存在差异。
以上案例的案情均为小区外墙脱落砸中车辆导致损害,当事人起诉物业公司的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公司侵权适用一般侵权规定,承担过错责任,当事人需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构成过错。过错成立通常以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物业服务协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换言之,即便车辆贬值损失经过评估,如无法论证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依然不会得到支持。
因此,车辆贬值损失成立的前提是真实发生,系侵权法律关系成立的环节之一,只有侵权法律关系成立才能得到法院支持。除举证证明车辆贬值损失之外,当事人亦不能忽视对其他环节的举证。
三、律师说法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目前只有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予以回应,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这一损失没有具体规定。导致不同地区对车辆贬值损失是否真实持不同认识,因此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位阶理论,司法解释的适用顺序要高于批复等规范性文件,但参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答复》更适应现实的复杂性、多样性,让车辆贬值损失获得支持成为可能,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也予以支持,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综上,侵权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应当充实证据,比如购车发票、保险出险单、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车辆行驶里程数等,适时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以此确定车辆贬值损失的具体金额。委托评估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将由败诉方承担。详细案情可与律师充分沟通,以便确定具体的诉讼方案。
【法条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危柯婧(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治理等
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专业,从业以来办理过各类民商事案件(财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顾问等),为湖南天惠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益阳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过投融资尽职调查等法律服务,具备法律事务的综合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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