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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我没车没房没存款,欠钱不还又能怎样?”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五湖品宣中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11-1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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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如何破局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一起了解,没房,没车,没存款案件,经法院系统网络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的部分财产线索梳理

“反正我没车没房没存款,欠钱不还又能怎样?”

【概要描述】如何破局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一起了解,没房,没车,没存款案件,经法院系统网络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的部分财产线索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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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6日,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7795725个。

 

前段时间一篇题为一份终本执行裁定书的“自白”,讲述了这份执行终本裁定文书如何不被执行申请人欢迎的尴尬局面,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如何破局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一起了解,没房,没车,没存款案件,经法院系统网络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的部分财产线索梳理: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其财政资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其中,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4、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上述答复给我们的实践启示就是,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5、银行客户,保险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可以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5条的规定,保险并非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保险,尤其是商业保险,因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提取、质押、流转,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与存款、债券等等民诉法242条明确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具有相似性。同时,基于保险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请求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与请求返还存款并无本质区别,故保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而强制执行。而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生命、健康及未来基本生活需要而投保的保险,在未经被执行人主动同意的情况下,不会纳入强制执行范围,此外,不能流转、不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一致、权利义务具有专属性的保单也不适于强制执行。

 

答疑律师:张翔律师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听证员,长沙市湘融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长沙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并购与重组、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合规及民刑交叉(合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担任多家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在政府及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专项服务,集中培训等方面提供了优质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成功办理疑难复杂民商事纠纷案件近百起,多起刑事辩护案件,取得不起诉、缓刑的代理效果。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擅长找准争议焦点,为客户挽回损失,维护司法公正,在业界享有良好的办案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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