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imgboxbg
资讯分类

以案说法|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离现场,商业三责险不赔偿?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张露兮律师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3-28 17:2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离现场,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

以案说法|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离现场,商业三责险不赔偿?

【概要描述】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离现场,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张露兮律师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3-28 17:26
  • 访问量:
详情

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离现场,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哪些情况下,商业三责险应当赔偿?哪些情况下是不赔偿的?今天,小湖邀请到五湖律所张露兮律师分享其办理的一起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离现场商业三责险不赔案例,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启发。

 

01

案情简介

 

案件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经过:

2019年9月10日20时10分许,刘某驾驶湘xxx小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新开镇万福村路段时(107国道1456km),遇行人魏某从国道西侧往东侧横过马路,因刘某疏忽大意、未注意避让行人,将魏某撞到,造成魏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离开现场,于当晚22时30分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刘某驾车疏忽大意、未注意避让行人且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行马路,应当避让”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魏某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湘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的商业三责险。

 

刘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事故发生后,刘某于2019年12月18日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刘某个人补偿死者家属现金15万元;二、刘某积极配合死者家属向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理赔款直接赔付给死者家属;三、支付方式:2019年9月11日支付6万元,2019年12月20日支付9万元。因此死者家属向刘某出具了谅解书,刑事审判经认罪认罚程序,未认定刘某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死者家属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90860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岳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及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某只是疏忽大意,非故意离开现场,而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推翻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且无证据证明刘某主观有逃逸的故意,加上商业条款为格式条款,因此即使刘某离开了现场,保险公司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金额:1、死亡补偿金:39842元/年*5年=199210元;2、丧葬费:36650元;3、交通、住宿费:3000元;4、死亡补偿金:50000元共计288860元,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11万元,商业险赔偿17.8860万元。

 

一审败诉后,某保险公司将该案二审委托给五湖律所张露兮律师,张律师代理该案后,不放过案件任何一丝细节,最终在调取的刑事案卷部分找到突破点,使得二审成功改判,仅承担交强险11万元的赔偿,商业险部分的17.8860万元全部免赔。后一审原告申请再审,再审驳回了其申请。

 

 

02

二审庭审抗辩

 

1、刑事定罪的“逃逸”与民事审判认定“离开现场”的概念不可混同

 

经检索同类型案件,不少法院以“主观没有离开现场的故意”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法律依据是根据《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但笔者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民事侵权案件,民事赔偿应当与刑事定罪区分开来,交通肇事罪认定“逃逸”的标准不应当适用于民事认定“离开现场”的标准。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以及《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均可以证明:在交警队现场勘查人员赶到现场时,肇事车辆湘xxx已离开现场。

 

故根据商业三责险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1点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刘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是客观事实,符合该免责情形,且某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某保险公司无需证明刘某具有主观罪过,在商业三责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仍要强调刘某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目的,并调取了刑事案卷部分一一分析说明

 

(1)根据《到案经过》中明确记载:

“2019年9月10日20时10分许,刘某驾驶湘xxx小车……将魏某撞倒,造成魏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离开现场,于当晚22时30分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说明刘某驾车撞倒魏某之后离开现场的事实,在事故发生至投案自首之间时间相差2小时20分钟左右,无法排除刘某事故发生时有酒驾、毒驾行为,而根据保险免责条款,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刘某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嫌疑。

 

(2)根据《询问笔录》中刘某陈述:

“我正驾车行驶在107国道上,我前面有车,我跟着大车后面大约50-60米的样子,车速也不快,我正在正常行驶,突然我感到车子震动了下,感觉是撞到什么东西了,当时我没有看到什么情况,我以为是有什么动物从车底下跑被撞到了,所以我也没有在意,就继续开车走了,一直开到屋里,到家后,我跟妻子说,在回来的路上好像撞到什么东西了,只怕是猫狗之类的,我妻子说,看车子了没,我说没有,我妻子就要我去看下车,于是我也下来看车,我就看到车头右大灯破了,引擎盖有凹痕,前面的保险杠松了,这个时候我就意识到不是撞到小动物,应该是撞了别的,我就马上拿电话打了122报警……”

 

分析可知刘某的陈述不符合正常推理。刘某称在碰撞时车辆感觉到明显震动却未下车察看,在前挡风玻璃右角破碎的情况下,到家后下车仍未察看车辆,这不符合一位驾驶员的正常心理,说明刘某所作陈述为虚假陈述。此外,刘某在不察看车辆的情况下,却在回家的第一时间和妻子讨论撞到什么,明显前后矛盾,做贼心虚。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显示:

肇事车辆湘xxx前保险杠松动、右前大灯破损及引擎盖凹陷,右前挡风玻璃破损。

 

说明肇事车辆湘xxx与魏某发生碰撞的部分有前保险杠、右前大灯、引擎盖、右前挡风玻璃,也就是说魏某是在车辆的右前方被撞倒,这与刘某陈述的以为有小动物从车底下被撞到的陈述完全相反,刘某的陈述为虚假陈述。

 

(4)根据《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条分析说明中明确记载:

“对湘xxx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前部的痕迹进行分析,包括前保险杠右部的擦蹭痕迹,右前大灯罩及内衬的破损和部分脱落痕迹,引擎盖右端的擦蹭及右前端凹陷痕迹,从痕迹的部位、形态、种类、分布以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分析,符合与直立状态的行人人体发生碰撞接触的特征,认定湘xxx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行人发生了碰撞接触。”

 

说明魏某系在路上行走时被撞死,且碰撞部位为湘xxx车辆的右前部,完全在刘某的视线范围内,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刘某必然知道是撞到行人,驾车离开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结合刘某车损情况、车辆与死者碰撞部位分析,得出刘某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撞到人的事实,更不可能是其陈述的撞到小动物,其之所以作出虚假陈述,系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

 

 

03

案件评述

 

司法实践当中,离开现场后有两种情况法院一般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

 

1、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伤者或死者家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这种情况,通常是为了避免伤者或者死者家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自首的,也不认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办理离开现场案件,还是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张露兮律师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任职,现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不良资产业务部主任,同时担任长沙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秉承“先做人后做事,授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先后担任多家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建筑公司、保险公司、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数百起,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等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理论功底和实操能力。

Copyright(c)2019 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黄兴中路87号万代大酒店15楼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 长沙 湘ICP备20001968号-1  此网站已支持ipv6访问                  五湖律师.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