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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免于处罚!梁晔律师: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检察院建议量刑两年多,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


资料来源:

作者:

长沙市优秀律所

发布时间:

2024.06.13

前不久,五湖律所合伙人梁晔律师团队代理了一起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案件,检察院建议量刑两年多。在梁晔律师团队的努力下,顺利为当事人丁某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我们邀请到梁晔律师以案说法,与大家分享这起案件,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文中涉及案件相关人员均系化名)

 

01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常某甲同被告人常某乙、常某丙等人依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先后设立“某A文学”、“某B文学”书城网站,并招募被告人杨某、丁某为技术或客服人员运营上述书城。被告人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杨某、等明知上述书城中含有大量淫秽小说,仍发展多人为书城代理,并将代理提供的微信公众号与书城绑定,通过被告人宋某、吴某等流量中介推广上述微信公众号,以此实现传播淫秽小说并牟利的目的。

 

经提取“某A文学”、“某B文学”书城网站后台数据,2021年1月至4月,书城网站淫秽书籍充值总金额为人民币3170628 元(以下币种同)。经鉴定,“某A文学”书城网站中有 254本电子书籍为淫秽物品,“某B文学”书城网站中有261 本电子书籍为淫秽物品。

 

2020 年10月至 2021年3月,被告人丁某明知常某甲通过设立书城网站传播淫秽小说,仍在其安排下从事书城网站客户服务等工作,为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提供帮助,并获得相应工资收入。

 

案发后,丁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多次沟通,当地人民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结果还是两年多。

 

从介入之日起,梁晔律师带领团队成员深入开展阅卷、案件讨论等工作,并结合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况,庭前、庭后反复跟承办人沟通,主要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

 

1. 被告人无犯罪主观故意,做无罪辩护,建议对其宣告无罪;

 

2. 同时也做罪轻辩护,丁某系公司职员、正常领取工资,初犯、从犯、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

 

02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丁某有初犯、从犯、坦白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事实,有法律依据,决定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

 

1.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免予刑事处罚。

 

2.将扣押在案的丁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03

律师评析

 

刑事辩护最终落脚点绝大多数要体现在量刑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丁某的情况明显符合减轻、从轻处罚,免于处罚的规定,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是尽可能多的找出可辩点,为法院提供尽可能多的减轻、从轻处罚的思路。

 

在此,也提醒大家:

 

1.找工作需谨慎,凡事三思而行,别一不小心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

 

2.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净化网络环境。通过网络平台等工具传播淫秽图片、视频、音频等电子信息都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切不可为了牟取暴利触犯法律。互联网用户、手机用户,对于淫秽色情的电子信息要做到不传播、不下载、不点击,并且及时举报违法行为。

 

梁晔律师

 

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2013年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代理或参与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离婚诉讼、雇员受害赔偿、其他合同纠纷等案件及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等非诉讼活动。在办理案件中,能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创造性的结合,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上千万损失,对待极为认真、负责,注重细节,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