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铲屎官”们必看:遛狗不牵绳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资料来源:
作者:
长沙市优秀律所
发布时间:
2023.10.19
近日,在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某大型犬撕咬幼童致其全身多处咬伤,引发广泛关注,也再次引起人们关于遛狗不牵绳、违规养烈犬的热议。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被咬的女童至今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抢救。
那么,遛狗不牵绳是违法行为吗?养宠背后有哪些法律风险?宠物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01
小湖说法
通常来说,各地都将“遛狗牵绳”以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规章的形式确定为行政规则,也是养犬人遵循文明养犬规范的必要方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戴犬牌并系犬绳等。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同时,因烈性犬的危险性较高,出户遛犬时容易发生主人无法控制犬只的情况。因此,《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一旦发生动物致害,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小湖在此提醒,养犬之前要及时查询本地的养犬规定和禁止养犬名录,避免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危险动物。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要加强安全管理,使用犬绳犬链等适当方式对犬只进行控制,不违规前往商场、医院、车站等人流密集场所,避免引起动物的应激反应,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当动物致人损害后果发生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广大市民来说,如果受到烈性犬、大型犬的攻击伤害,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及时报警,查明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保存好证据,如报警回执、涉事犬只的养犬登记证照片、事发当时的录音、视频等,以便后续通过司法途径向责任主体追责,维护自己的权益。
02
法条定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附:长沙市公布的危险犬只目录

(详见《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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