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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要去旅行啦!小湖告诉你,这个东西你一定要注意!


资料来源:

作者:

五湖品宣中心

发布时间:

2022.12.15

随着全国多地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优化调整,旅游业也逐步开始释放积极信号,想必不少人已经在安排年末的旅行计划了

 

每个民事主体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敲醒警钟,在经营过程中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保障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另外作为民事主体的个人亦应该注意周围的环境,保护好自己。

 

本文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例分析,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的纠纷。

 

01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6日,原告参加两被告组织的“碳河冰雪王国一日游”活动。原告在冰雪王国中的冰上摔伤,原告在被告旅行活动结束后随被告车队返还长沙,当日开始原告在长沙市某住院31天接受治疗,诊断:胸椎10椎体骨折、胸椎10椎体骨折、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20年11月2日,原告在长沙市另一医院住院7天,并做了相关检查,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T10)、高血压。

 

 

02

法院认为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原告参加两被告组团的旅游,向其交纳了旅游费用,双方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9月6日,原告参加两被告组织的“碳河冰雪王国一日游”游行活动,两被告明知组织39岁至74岁期间的游客到冰雪王国冰地面滑冰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未能审慎选择旅游辅助者的游乐、娱乐项目,又未举证证明其工作人员已详尽向其告知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可能存在的危险,导致原告受伤,未尽到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向第三人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第三人应在旅行社责任险赔付限额内,对旅行社责任事故损失承担赔付义务。原告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即被告未向其赔偿损失时,请求保险人即第三人财保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第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单》人伤亡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5574.97元、误工费17136.16元、护理费19654.47元、营养费9152元、住院伙食补助228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59628.14元、鉴定费2200元、器具费429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153854.74元。

 

来源:(2021)湘0111民初6904号

 

 

03

律师评析

 

1.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审慎选择旅游辅助者的游乐、娱乐项目,同时应详尽向旅游者告知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可能存在的危险,避免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1)对于路过旅行社或来咨询的人,应承担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对相关危险的提示告知义务,例如旅行社地面湿滑等。

 

(2)对于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一般游客,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应当具有旅游经营专业经验的人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3)对于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特殊游客,旅行社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该类特殊游客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2.游客选择旅游项目时,应当确保项目经营者具备相关经营许可和安全保障能力,并及时了解旅游目的地的情况,如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应及时与旅行社沟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应增强自我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类案件法院裁判规则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比如,旅行社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贯穿整个旅游活动的全程,其提供的安全告知书上没有游客的签字确认,不能证明游客已经签收或知晓相应的安全提示内容的,不能充分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对房屋无管理职责,对于案涉房屋煤气管道无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场所在洗浴区域与更衣区域的地面存在高低落差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警示和防护措施的,视为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租住人因从地下车库上台阶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受伤而主张物业赔偿损失,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对其受伤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比如,医院明知患者患有某种疾病,在其自行离开医院时,应当加以劝阻并及时提醒家属予以监护但放任其自行离开的,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0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简介

 

康真元律师,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风险合规等事务,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实践经验丰富,能为企业正确规避风险,切实保障利益。擅长合同纠纷、房地产诉讼、侵权诉讼、劳动合同纠纷的调解与诉讼,始终坚持“勤恳处事,谦卑做人,高度负责”力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