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起火,是租户承担责任还是房东承担责任呢?
资料来源:
作者:
杨礼彬律师
发布时间:
2022.12.08
随着冬季低温降临,天气寒冷干燥,用火用电情况大量增加,又逢烤火取暖时期,起火因素多,因此我们需要十分注意用火用电安全。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怎么办?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房东和租户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01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方出租门面给承租人乙方使用,但出租屋并未配备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乙方承租门面后对门面另行装修,改变了原设计使用模式,并在阁楼上方堆放杂物废品,存在火灾安全隐患。丙方的门面为该出租屋并排相连经营的门面。
2013年1月发生火灾,从乙方承租的门面开始燃烧,烧毁该店及相邻的其他店面。2013年6月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甲的门店试衣间及其小仓库的上方即铺设于内走道上方通往一楼各铺面的主电源线短路引发,起火部位位于该门面北半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起火点为电源线短路,该火点位于乙方租赁门面北半部分,因该部分堆放各种杂物及易燃物品,随即引燃发生火灾。因无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的器材使用,火势越燃越大,致蔓延到相邻各店铺。
经过供电检测,乙方租赁门店在该时段正好在使用电器,到起火时供电中断,时间相吻合,故依法认定乙方应承担该火灾事故主要责任,酌情考虑承担60%赔偿责任。
该店出租人甲方作为出租门面的产权人,平时对门面防火安全缺乏监管,对消防设施和防火意识也欠缺考虑,对火灾事故亦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丙方自身安全意识不强,经营店铺不配备相应消防设备,起火后无相应的灭火措施及采取相应的减少损失的办法,其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从而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丙方提出的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因甲、乙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无共同故意和过失,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火灾系因乙方当天使用电器致使其主电源线短路掉落在其违规搭建的试衣间内堆放的杂物及易燃物上引发,因无相应消防设施控制火势的蔓延,致火灾扩大到相邻各店铺。乙方占用过道,在主电源线下方违规搭建试衣间,在试衣间内堆放各种易燃杂物,并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致使主电源线短路,系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审酌定由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该店出租人甲方作为门面产权人,对乙方装修改造其门面有相应的检查权利及安全监督义务,在乙方拆除该店北面的卷闸门并占用过道在主电源线下方违规搭建试衣间及仓库时,未觉察到火灾安全隐患,未对乙方的违规装修行为及时制止,平时对门面防火缺乏安全意识,故对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原审酌情由甲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处理适当。
(来源:(2016)湘10民终608号)

02
律师评析
法院在审理出租房火灾案件时通常依据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
房屋租赁期间,租户是出租屋的实际使用者也是租赁期间的房屋管理人,租户对房屋的接触最为频繁。因此,租客应做到妥善使用租赁房屋,安全使用电路,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以避免自己和他人财产遭受损失。
在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房东提出并要求修复。因租户未注意用火用电安导致火灾发生,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由租户承担。
作为房东,房屋装修过程中必须消防验收合格。在将房屋出租给租户之前,必须对出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如果租户要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同时,在房屋租赁期间,房东有义务对出租屋进行完善和维修,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因线路老化或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引起火灾,相关赔偿责任可能由房东承担。
作为邻居,在房屋内应配备消防设施,使用消防合格的产品。并定时检查屋内器材,消除安全隐患,使建筑物达到正常可使用状态。否则,因自身消防不合格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可能需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03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律师简介

杨礼彬律师,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卓越的沟通协调能力,其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能力很强。特别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侵权损害类纠纷。杨礼彬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以丰富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致力于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所承办案件,均详细考察,反复研究,精准判断,全心全力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为人诚恳守信,富有责任心。